不過,台中市衛生局調查後,發現業者今年3月接單製作20份,出貨前標示的製造日期、有效日期打印錯誤,並非過期,烏龍一場,但仍有標示不實的缺失,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可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江和樹表示,當事人洪先生是參加朋友的團購,買到該款冷凍蹄膀,洪先生煮來吃後發現味道特別酸,趕緊通知友人味道不對,仔細查看赫然發現是102年(2013年)3月15日製造,至今已超過10年,有效期限為1年,也已過期9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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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和樹說,他請團隊前去拿取未拆封的肉品,發現包裝的經銷商為沙鹿區1家公司,經上網查詢,該公司於102年8月8日核准設立,肉品的製造日期甚至是在公司設立登記之前。
江和樹說,這2年因為新冠肺炎的緣故,民眾習慣透過網路購買商品,但因看不到實體商品,有時收到貨,煮了才覺得怪怪的,甚至有些不良廠商會修改標示,多數民眾都是自認倒霉,但這些黑心食品是否流入市面,或是過期品未消毀,食安處應儘速調查。
台中市衛生局表示,將先與當事人了解聯繫、購買、取貨等相關細節,並啟動稽查人力前往營業處所進行現場稽查,如查獲逾期食品,將依違反食安法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法制局指出,民眾如買到過期食品致財產或健康損害,得檢附具體事證(如發票等購買憑證、就醫診斷證明及損害事證等),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向業者請求賠償,雙方如無法達成協議,可向台中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消保官也提醒業者,如因故意或過失致販售過期食品造成多數消費者損害者,除自己商譽受損及刑事責任外,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損害額1倍至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衛生局表示,今日獲報後立即前往業者位於沙鹿區的營業處所稽查,發現該「紅燒蹄膀」產品屬年節或客訂品項,業者今年3月間接單後共製作20份,分別於4/16出貨12份給團購聯絡人、4/19出貨8份給員工家屬或親戚,現場已無庫存。
有關產品製作部份,經實地稽查發現,豬肉原料於今年3月間購入並製作冰存,4/16出貨前打印產品標籤黏貼,但於4/19左右接到團購聯絡人表示,產品送交友人後,友人反映有效日期錯誤,業者立即向團購聯絡人表示該批產品不收費,亦可接受退貨回收,業者強調標示有效日期打印錯誤並非過期,作業疏失引起民眾誤會已致歉,會立即改進。
衛生局強調,經查證業者電腦資料確有標籤資料檔案及打印機器屬實,且該標籤中有依照自110年1月1日起需標示豬肉原料原產地的新規定,印有豬肉原料原產地為台灣,因此該產品非過期,主要為有效日期標示錯誤,後續將依法完成業者訪談陳述後,依標示不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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