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發言人翁柏宗說明,現行轉播運動賽事或藝文活動,贊助者的訊息只能在畫面右上角,而且大小不能超過頻道事業之標識,考量電視業者轉播運動賽事及藝文活動版權費用不菲,為鼓勵業者轉播國內外運動賽事及藝文活動時爭取贊助,以活絡產業發展,因此增修「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NCC今日第1063次委員會議決議,將預告通過本辦法第15條第2、3項修正草案,放寬贊助者資訊大小為畫面1/2、並於適當時機得為全畫面呈現,預告期間為30日,廣徵各界意見,委員會將針對各界意見進行討論並做最後確認。

翁柏宗表示,「放寬贊助者資訊大小為畫面1/2,並於適當時機得為全畫面呈現」,有利於業者發揮創意與吸引廠商贊助;另藉由「不得搭配聲音」,則可杜絕視聽眾收視干擾;「規範贊助資訊之每次呈現時間2秒鐘」,可降低贊助資訊呈現時間過長、影響收視的困擾,以保障視聽眾權益。

「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15條第 2、3項修法對照表。NCC提供
「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15條第 2、3項修法對照表。NCC提供

不過,目前實務上播出贊助者訊息,如以附隨於記分板等數據畫面適當位置呈現時,因版面較小,所以不受時間限制。

NCC說明,「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15條第2、3項,後續依法對外預告草案,蒐集各界意見,作為修法參考方向。

此外,也期許電視公協會及業者訂定自律規範自我把關,遵守贊助者訊息不得遮蓋或影響賽事或活動進行之原則,以維護節目完整性及內容編輯獨立性、兼顧視聽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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