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名網友上周五(7日)上午7點多開車行經高雄大寮和發路往台188縣道路口,拍下前車副駕乘客,沿路丟紙屑、垃圾與垃圾包等廢棄物,附上有車號的照片向環保局檢舉,但環保局卻「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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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並貼上環保局不受理回函,理由是丟垃圾實際行為人(副駕乘客),於常理難以認定為車輛駕駛人,所以不能以車主為舉發對象,又無其他行為人資料,因此無法舉發。
這讓原PO很傻眼指「各位記住啦,以後亂丟垃圾記得要從副駕丟,從副駕丟就不會被檢舉,又教各位一招了,以後晚上再也不用趕垃圾車」。
網友說,「有夠低能的理由」、「台灣法律就是讚」、「真的不合理⋯⋯什麼東西啊?」「生活智慧王耶,以後家用垃圾全部從副駕倒」、「這漏洞已經很久了,立委都在混!都不修法」、「這樣能不能叫後座兩邊的也幫丟。」
對此,高市環保局今天上午表示,依環保署函示,廢棄物清理法開罰對象為實際污染行為人,車輛乘客與駕駛人難以認定同一人,所以難以舉發,該局已建議環保署,比照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以車主為舉發對象。
但環保署對高市環保局「不受理」說法,今天下午發出新聞稿說明,指環保機關應善盡調查責任,若經調查車主否認丟垃圾,車主應提出不是他丟垃圾的說明,並沒有從副駕駛座亂丟廢棄物就能免罰之事。
對此,高市環保局今下午補充說明,該局除已建議環保署修法,比照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以車主為舉發對象,另外,該局針對上述副駕丟出垃圾行為,會請車主到案,確認當時是誰從副駕駛座丟垃圾的行為人身份,再依廢清法開罰至少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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