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新北市原住民族狩獵協會」今援引《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第2條規範指出:
本辦法所稱獸醫師(佐)處方藥品(以下簡稱處方藥品),係指經執業獸醫師(佐)開具處方箋始能買賣及使用之動物用藥品。其使用類別如下:
一、限由執業獸醫師(佐)使用。
二、限由執業獸醫師(佐)監督之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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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獵人本來就不會、也不能有「麻醉槍」因為那是管制藥品

該協會指出,桃園市農業局昨天說,他們以為獵人手持麻醉槍,身為地方動物保護業務的主觀機關怎麼可能不知道麻醉槍是第一類管制藥品,反轟他們「說謊」;再者,麻醉槍與製自獵槍的外觀明顯不同,是肉眼可見的差異,怎麼可能「不知道那是獵槍」,所以認為「桃園市農業局就是在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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