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電信管理法僅處罰岸上設施(海纜登陸站)的破壞,卻未將海纜線列入罰則,NCC委員會3/15檢視法規不足面,與行政院國土辦公室、數位部、海巡署進行跨部會研商納管並加重刑責。

NCC為擴大及加強對海纜之保護,提出電信管理法第72條、第72條之1及第95條修正草案,除補足規範客體納入與海纜登陸站連接之纜線、國內海纜機房及與其連接之纜線外,並增加規範核心資通系統亦可能遭受虛擬侵害的態樣,且加重違法者的刑事責任,後續將與數位發展部會銜報院。

既有的第72條規定,損壞海纜登陸站、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10年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條文包含,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的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的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罪者,處3-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若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NCC法務處副處長謝佩穎說明,未來電信服務應用範圍廣,包含遠距醫療、自動駕駛車輛等專頻專網,當電信大範圍使用時,網路卻被破壞,可能造成致人於死等狀況。

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的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的功能正常運作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原未對虛擬如資通系統等訂定條文,新增72條之1,以漏洞入侵、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取得或刪除等,三方式任一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國際交換機房、衛星通信中心或其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運作,處1-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製作專供犯前項罪的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罪者,亦同。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處3-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假設駭客在他國,謝佩穎說,看透過引渡或其他協商機制等進行;95條則是施行日期,待總統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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