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明上午9時,邀請NCC主委陳耀祥就「鏡電視申設及開播後爭議之處理與調查結果」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其報告內含4爭議、1結語。

鏡電視股權爭議中,報告指出外傳該公司股東轉售股權予第三人或股東代持,甚或涉有中資情事,經本會請該公司股東說明,自然人股東除陳姓股東以外,其餘 6位自然人股東來函表示其係以自有資金投資鏡電視公司、未有中資及無涉借名登記,其中祝姓股東及蘇姓股東特別強調並無媒體所稱與張高祥間有代持鏡電視股份情事;法人股東翰林育成股份有限公司則稱對本會所詢無相關陳述意見。

另查陳姓股東雖未函復本會,惟其委託其他股東代表出席該公司 10 月 27 日股東臨時會,嗣後該公司全體股東並於同日發表聲明表示,全體股東均為本人投資,無代持、借名登記及轉讓股權情事,亦無外傳該公司有違反本會行政處分附款情形,本會就此將持續進行相關監理措施。

財務爭議部分,查鏡電視公司業於本會許可之次日起 3個月內辦理現金增資,並就實收資本額變更為20億元部分向本會申請變更,經本會依法審查,尚查無有違反衛廣事業實收資本額、黨政軍及外資、中資等規定或違
反附款情事,爰於 111年12月21日第1046次委員會議作成許可之決定。

針對裴偉任鏡電視董事長任內相關財務處理,包含該公司向互動國際採購設備之價金與程序是否合理、鏡週刊向該公司主張之開辦費用等是否涉浮編虛報暨附有效憑證等,鏡電視董事會及股東會已進行處理。依鏡電視公司 111年12月21日到會陳述,該公司業於 111年10月27日股東會通過該公司 110年財務報表部分細項查核結果為無疑義,惟本會 111年12月21 日第 1046次委員會議仍請該公司提供經前揭股東會核定之相關報告到會。

董監事爭議,鏡電視新聞台申設未久,該公司負責人即傳頻繁異動,引發外界爭議。依公司法第20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係由董事或常
務董事依特別決議互選而產生,公司法雖明定董事長之選任程序,卻
未明文規定其解任程序。對此,主管機關經濟部74年11月27日商51787 號解釋,董事長之解任方式,公司法並無明文,若非章程另有規定,自仍以由原選任之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決議為之較合理。

本會原就該公司 111年 3月4日董事會產生之總經理、3月25日臨時股東會產生之董事、監察人、該公司同年3月29日董事會所推選之董事長審理該公司負責人變更案,惟依該公司到會說明及提交文件,前開部分董事、監察人擬任人業因個人生涯因素於10月 11日辭任,該公司並於 10 月 27 日股東臨時會補選 3席董事及 1席監察人。本會已請該公司擬任人於 111年12月21日第1046次委員會議到會陳述意見,並請該公司就陳述未盡之處續為說明及補正,後續審查亦將注意案情有否違反法令及行政處分附款要求等情形。

鏡電視洩密爭議,外界質疑本會辦理鏡電視相關案件涉有公務員違反法令情事,就案情疑有洩密情事部分,本會政風室業依相關事證移送司法檢察機關併案偵處;另案涉司法部分,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已向本會函調鏡電
視案件相關卷證,本會將配合司法偵查,並尊重司法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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