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交通部資訊平台資料,新竹市今年1至8月於無號誌及閃光號誌路口發生交通事故,以「未依規定讓車」為主要事故肇因,顯示還有很多駕駛人對路權觀念不是很熟悉,新竹市政府指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判斷行車路權第一步先看現場有沒有交通指揮人員,有的話就依照交通指揮人員的指揮來作通行;如果沒有指揮人員,第二步要看有沒有號誌,有號誌就依照號誌的指示,如果沒有號誌或是號誌故障,第三步就要依照路權四大法則。
路權四大法則是指支道車要讓幹道車先行;未劃分幹、支線道時,少線道車要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要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時,左方車要讓右方車先行。
現場如有閃紅燈、倒三角形的標誌、讓路線、八角形的停標誌或是停標字,代表是支道車,駕駛人應該要禮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另外,為避免轉彎車搶快通過中心處,對直行車造成重大危害,因此不論轉彎車是否抵達路口中心處,都請禮讓直行車優先通行。
汽車有A柱、B柱、C柱3個結構,其中A柱是擋風玻璃和前車門之間的柱子,對駕駛人視線確實會有影響,尤其臺灣是左駕社會,左側A柱對駕駛人視線的影響特別嚴重,所以右方車可能看不到左方車,為了確保安全,請左方車務必禮讓右方車。
路權是指用路人使用道路的優先權,透過法規以及交通管制設施,如標誌、標線、號誌,來讓用路人瞭解用路規則。民眾行經路口時,應遵循路權四大法則,減速慢行並提高警覺,才能保障交通安全。
駕駛人除了遵守停讓規定外,市府也呼籲行駛在幹道的駕駛人要有「防禦駕駛」觀念,亦即雖擁有優先通行權,仍要注意其他車輛可能無視路口或不知道有路口的行為,減速慢行,再小心通過。
(新竹市政府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