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的「鏡電視財務問題、股權轉讓、董監事更迭、洩密疑雲所肇之經營與信任危機」專題報告中就「鏡電視股權轉讓」做出說明。

鏡電視公司依章程為閉鎖性公司,股東人數為該公司依法應載於公司變更登記表事項,公司章程並載明,該公司單一普通股股東,其持股比率不得逾資本總額之15%、該公司股東於116年6月30日前,除以其股份之全部或一部交付信託外,不得以其股份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為確保該公司申設「鏡電視新聞台」後穩健經營、避免申設後即易手他人等情,本會爰依該公司章程及承諾,於許可處分中做成相關附款。

外傳該公司股東轉售股權予第三人或股東代持,經本會向該公司瞭解,以及該公司10月27日股東臨時會全體股東聲明所示,目前尚無具體事證顯示該公司有違反相關行政處分附款情形。

惟該公司後續如依規劃辦理新股發行,因涉及實收資本額變更,股權結構亦可能變化,本會將審酌該公司所提資料,於變更案件中注意其股權是否有違反政府法令及行政處分附款要求等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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