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訂定裁罰基準額度上、下限
交通部10/7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管理細則」,交通部說明,此次修法依據立法院4月通過條例,將相關行政上需注意注意事項訂定得更清楚,違反規定的相關罰則定出額度上下限,如果違反規定就能依照裁罰基準表處理。
交通部指出,微型電動二輪車外型近似於電動機車, 經常衍生違規取締爭議及辨識困擾,為加強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道路管理, 並確保其安全性,訂定規範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及申領、 懸掛牌照規範。
微型電動二輪車 未掛牌最高罰3600元
電動自行車除正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相關罰則包括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使用偽造或變造牌照、已領有牌照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將可開罰1200到3600元罰鍰。
條文中也明定,微型電動二輪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黏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違規一樣處以1200到3600元罰鍰。
騎微型電動二輪車通話傳訊 最高罰1200元
若用路人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速率 超過每小時25公里,可處900到1800元;未滿14歲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也可罰600到1200元;行進間進行通話及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行為罰300到1200元。
另外,近年來不少民眾也會在道路上使用個人行動器具(電動滑板車),交通部也將其納為慢車管理,定義為設計承載1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 里以下的自平衡或立式器具。
電動滑板車也納管 未依規範行駛最高可罰3600元
相關罰則包括,個人行動器具不得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否則可罰1200到3600元;個人行動器具若未依規定、指定路段、時間、速限和相關規定行駛,也可罰1200到3600元。
交通部強調,最近已會同內政部要報行政院施行日期,建議11月30日為施行日期,不過還是要依行政院核定日期為最終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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