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鏡電視許可申設後續相關爭議及處置說明,報告指出「鏡電視與鏡週刊切割爭議」NCC審理鏡電視新聞台申設案件,鏡週刊過往表現及鏡週刊經營新聞頻道對整體產業之可能影響。

本為初審委員及委員會關注。而本會辦理鏡電視110年案件期間,鏡電視公司及該公司代表人陳建平董事長亦多次向本會強調,該公司與鏡週刊各自獨立。

111年1月間,本會即接獲民眾陳情反映裴偉擔任該公司有給職顧問、鏡電視員工與鏡週刊人員共用等情形,併其他委員關切議題請鏡電視公司及其代表人陳建平董事長說明,該公司回復:「裴偉自辭任該公司董事長後,未擔任該公司任何職務,亦未擔任該公司顧問,該公司未支付任何費用予裴偉等」。

綜合考量該公司回復及相關調查結果,本會斟酌以附款方式課予相關義務,限制該公司及股東等之經營行為,明確要求該公司於執照許可之後:禁止與該公司其他集團共用人力、禁止該公司股東或及其所屬公司有不當利益輸送,並限期補實 人力、資金等,如有違反若干附款要求,最嚴重者本會得廢止原處分。

據此,以確保該公司妥善經營環境,並與鏡週刊明確切割,避免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介入鏡電視公司任何營運。

就前揭附款,本會除賡續注意其落實情形,就本會後續瞭解,針對檢舉裴偉於鏡電視董事長任內相關財務處理,包含「該公司向互動國際採購設備之價金與程序是否合理」、「鏡週刊向該公司主張之開辦費用等是否涉浮編虛報暨附有效憑證」等,該公司董事會、監察人除認定裴偉任該公司前董事長期間以自己名義與停雲公司簽訂契約等情節涉有違反公司法情事外,另認該公司110年度營業報告暨財務 報表存有疑義,已決議成立查核小組,並預計於年底前專案提報查核結果。

就前開公司治理機制之運作,本會予以尊重並持續監理。另外,報載陳建平日前逕向台北地檢署告發裴偉涉背信、詐欺、商業會計法等,本會亦將尊重犯罪偵察程序及司法調查結果。綜上,該公司相關議題,如涉本會對該公司所附附款之履行狀況,本會將持續追縱是否確實執行,惟該公司內部治理問題,如經營、人事權之紛爭,本會建議該經營團隊須以正當法律程序處理,而非用若干手段將內部問題外部化,造成不必要的社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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