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鑒於國內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有逐年增加之趨勢,且常見案件多為飼主放任動物在外遊蕩,除了會影響交通及人身安全外,也可能導致動物遭到攻擊。基於保障動物生命及維護人民生活品質理念,花蓮縣政府因地制宜訂定自治條例。

花蓮縣貓狗躍動園區。資料畫面
花蓮縣貓狗躍動園區。資料畫面

花蓮縣府農業處長陳淑雯說明,「花蓮動保條例」自110年3月起草迄今,歷時近1年8個月,花蓮縣政府經過與花蓮縣議會研商後,除原本所提版本條文14條外,內容概略增納「設動物保護諮詢委員會」、「雇主應防止所僱勞工有宰殺特定寵物或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其屠體、內臟)等行為」、「必要時得協調相關單位提供公有土地充作流浪犬隻收容處所」、「得規劃設置專區供特定寵物殯葬使用」等。

花蓮縣長徐榛蔚表示,善待動物是社會進步的一個象徵,針對社會上人犬衝突不斷,縣府在依法行政之際,也會多加宣導籲請民眾應從「心」出發,善加「管理動物」及「管理自我情緒」,以免造成社會更大的裂痕及彼此更多的衝突。此次推動制定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希望與動物保護法相輔相成,雖然是花蓮縣的一個里程碑,但不會是一個結束,反而是另一個新的進程開始,更希望所有縣民一同從「心」開始,尊重每一個生命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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