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情感面看來,一位認真的老師,對行為偏差的學生進行糾正處置,這是一種負責任的態度,應該給予高度的肯定。然而,老師對於學生的偏差行為處置,到底應該怎麼做才算適法?吾輩認為,得從專業與法令二個層面說起,尤其服務超過20年的資深老師,從踏入教職後至今,少子化現象讓家長更寶貝孩子,由於社會進步越重視人權,法令的修正也越來越緊,稍有不慎就觸法,倘若老師仍停留在舊的管教思維,往往換來的是教育熱忱的極速崩解,最後,孩子只能放生任由他去。
本案最為關鍵之處在於,該位導師在進行輔導與管教措施的過程中,忽略了孩子的反映,以致造成後續學生的傷害
教師工作的專業有:(一)課程教學:教師必須靈活熟用教學法;(二)班級經營:善用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這二項在師資培育的過程中,都有很深的訓練,因為教師工作的對象是人,人是可塑性的,所以教師的角色扮演非常重要。此次案例關鍵在於教師誤踩了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的紅線,以致遭到法院的懲罰。依據教育部頒《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2條,「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共計16項(略),非常重要,教師必須常瀏覽。
本案最為關鍵之處在於,該位導師在進行輔導與管教措施的過程中,忽略了孩子的反映,以致造成後續學生的傷害,接續上述第22條,「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主動發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管教:(一)學生身體確有不適、(二)學生確有上廁所或生理日等生理需求、(三)管教措施有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虞。教師對學生實施第一項之管教措施後,審酌對學生發展應負之責任,得通知監護權人,並說明採取管教措施及原因。換言之,當教師執行輔導與管教措施時,應注意孩子的任何反應,以為妥適之判斷與後續之處理。
教師必須與時併進,熟悉法令,除了以靈活的教學法教學以外,學生的偏差行為更需要正向管教來導正
傳統的家庭教育方式幾乎都是世襲,會打罵教育的爺爺,孫子被打罵的機會也會較高,這是耳濡目染的教育傳承。然而,教師工作本就是一個非常專業性的職業,不能再以「玉不琢不成器、恨鐵不成鋼、棍棒之下出孝子」等的傳統方式執行教育工作。
教師必須與時併進,熟悉法令,除了以靈活的教學法教學以外,學生的偏差行為更需要正向管教來導正,現代父母難為,教師有過之而無不及,此案應肯定教師的認真,法令的研讀需靠自己,並與同儕相互討論。期待教師精進輔導與管教學生的專業,做為經師,也要當人師,辛苦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