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多次強調基本法23條立法是「憲制責任」,今年1月30日展開為期一個月的諮詢,在北京官員多次表示要盡快立法下,立法會舉行馬拉松式會議,只花近50小時就完成審議草案內181項條文,及28條法例中67條條文的相關修訂。直至昨(3/19)晚上近7時,香港立法會89名議員三讀全票通過草案,整個過程只用了50天。


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巴特爾(Vedant Patel)告訴記者:「我們認為這類行動有可能加速關閉香港一度開放的社會。」


巴特爾表示,我們對基本法23條「全面、而且據我們銓釋界定模糊的條款感到吃驚與憂心」。


2020年起施行的港區「國家安全法」僅納入「基本法」第23條部分罪行,包含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政府,今天三讀通過的法案則納入其餘罪行並明定罰則。

 

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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