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加坡亞洲新聞台(CNA)報導,潘姓男子(Brandon Phua Zhi Wen,譯音)12月26日針對5項指控認罪,分別兩項取得犯罪行為所得財產、1項妨礙司法公正,以及兩項違反交通罪名,被判刑19個月8星期。此外,他接下來8年也被禁止開車,並罰鍰1000新元(約2.3萬元台幣)。

報導指,男子案發時是自營工作者,經營數家海鮮供應、販售機車和外幣兌換的註冊商店。

案情指,自2018年5月起,潘男的賴姓(Lai Zhendong,譯音)兒時朋友要求協助收受賴男客戶的錢,潘男再提領出來交給賴男。儘管潘男懷疑賴姓朋友進行違法商業活動且還協助他人轉帳以利逃稅,他仍然提供自己其中一家公司帳供賴男收款。

而潘男獲得的報酬是賴男會請他喝酒、給佣金或減免他積欠的債務。

調查指,在2018年10月至11月期間,潘男的銀行帳戶陸續8次收到款項,總金額達21萬4429新元(約501.8萬元台幣)。這些錢是來自台灣兩名受害者,對方以為是用於石油交易和股票投資。

此外,賴姓友人還給了他一張第三方的提款卡,在數天內指示他「盡可能領越多錢越好」。潘男總計領出4萬新元(約93.6萬元台幣)。

除了上述案件,潘男還協助詐騙者收取兩個共裝有30萬新元(約702萬元台幣)現金的信封。潘男被警方找上門詢問後,還要求同伴刪除兩人之間的訊息,涉及防礙司法調查。

根據新加坡法律,從犯罪行為中獲取利益的罪行,可被判監禁10年、罰款最高50萬新元(約1170萬元台幣),或兩者兼施。而防礙司法公司的最高刑罰為坐牢7年、罰鍰,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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