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韓聯社報導,首爾中央地方法院聽取陳詞後在凌晨作出裁決,部長法官劉昌勳表示,綜合考慮保障嫌疑人的防禦權必要性及是否有毀滅證據之虞等,難以研判拘捕李在明的理由和必要。
李在明對裁決表示歡迎,讚揚是明智的決定,維護國家憲法秩序,證明法院是人權的最後堡壘。
李在明涉嫌在擔任城南市長任內涉嫌瀆職,利用職務之便向私人開發商提供各種照顧,助其獲利1356億韓元(約32.5億元台幣),導致被排除在項目之外的城南城市開發公社蒙受200億韓元(約4.8億元台幣)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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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李在明擔任京畿道知事期間,涉及時任京畿道和平副知事李華泳要求內衣廠商「裳邦爾集團」,非法匯款給北韓800萬美元(約2億5783萬元台幣)。他還涉嫌於2018年12月與前城南市長金炳亮的秘書金鎮成(譯音)接觸,並要求金鎮成作為證人出庭為其涉嫌冒充檢察官案做虛假陳述。但李在明強烈反駁,強調上述指控絕無確鑿證據,認為遭到檢方捏造事實誣陷為罪犯。
此次是南韓首次有主要在野黨黨魁出庭接受逮捕審查。有分析認為,法院駁回逮捕申請,將有助鞏固明年大選前李在明於黨內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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