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加坡《新明日報》報導,一對男女在結婚20年後協議離婚,約定由男方撫養2人所生的4個小孩,撫養費則共同負擔。


不過,女方自離婚搬出去後,就不肯負擔撫養費。男方是工程師,月薪約為新加坡幣3720元(約台幣8萬8461元),為了養小孩,他還去開計程車。就這樣,日也操,晚也操,男方撐不 下去了,提告要求女方給付當初約定的小孩撫養費。

 

 

男方表示,女方的薪資約為新加坡幣4200元(約台幣9萬9876元),應該要多付一點撫養費。法院審理後,認定女方的薪資確實高於男方,日前判處前妻必須每月給付4個孩子的撫養費1212元。(約台幣2萬88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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