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天鳳21日失蹤,24日警方在大埔龍尾村一間屋子裡發現她殘缺不全的屍塊,除了拘捕涉嫌重大的前夫鄺家4口,近日全力搜尋不見蹤影的頭顱與雙手,26日警方在一個巨大的熬湯專用湯鍋鍋底,找到蔡天鳳的頭顱、肋骨、頭髮與部分殘肢,法醫還發現死者右耳後方,有硬物撞擊的6.5公分乘5.5公分大洞,估計可能是致命傷口。
本案令人髮指之處,除了恩將仇報之外,便是兇嫌等人對屍體破壞與企圖滅跡。因為依照香港法制,如果找不到屍體,兇嫌又抵死不認謀殺重罪,若是沒有確鑿的證據,確實有可能被判「誤殺」罪。
根據香港媒體「香港01」報導一起最新的案例,一名已婚證券公司董事在2011年殺害情婦並棄屍,全案在3個月後才爆發,警方已經找不到屍體驗屍了。面對檢警偵辦,這名證券公司董事承認情婦死了,但咬定情婦是被自己「誤殺」,經過陪審團商議,昨天(2/27)一致裁定董事謀殺罪名不成立,但誤殺罪名成立。
由於香港沒有死刑,根據香港法律,若是「謀殺」最重可判處終身監禁;至於「誤殺」,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7條「誤殺」,「任何人被裁定犯誤殺罪,可處終身監禁及罰繳由法庭判定的罰款。」也就是最輕的懲罰,甚至只要繳交罰款就脫身了。
主嫌是蔡天鳳的前公公鄺球,他是香港警長出身,對於「謀殺」與「誤殺」間的刑度差異非常了解,才會大費周章對被害人肢解、碎屍、烹肉,只要警方找不到屍體,就算是事後案發,也有可能引導陪審團朝著「誤殺」的方向審理,刑度就相對輕很多了。
天理昭彰,兇嫌一家的惡行在蔡天鳳的屍體被「處理」完前偵破,由於證據確鑿,兇嫌等人勢必無法以「誤殺」輕罪脫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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