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說,梳理最高法院管轄的中國裁判文書網,2020年以來這80起案例中,最高檢、公安部及最高法院曾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處理28案,類型包括逃避隔離、隱瞞密切接觸史、拒不履行特定職責等類型。
今年11月至12月初也就是當局公布優化防疫新10條前夕,四川、湖南、山西等地仍有不少涉案通報,12月1日,「湖南紅網」發布消息,婁底市兩名感染者未向社區報備,出入公共場所未戴口罩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12月3日,湖南張家界桑植縣的居民乘車從高風險地區返家,未報備行程及落實居家隔離,造成4人感染,公安機關立案調查。
但因中國已於7日公布新10條,動態清零走入歷史,中國最高法院前法官黃應生近期在微信公眾號發文說,既然當前防疫政策已改變,隱瞞行程或擅自外出等案件,若沒有引發疫情傳播,不宜定罪處罰。
他說,判刑沒有生效的個案,應終止審理,宣告無罪、不起訴或撤案;裁決已經生效的個案,也應該糾錯。
2020年1月20日,中國國家衛健委宣布,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列「傳染病防治法」所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凡觸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可處3年至7年有期徒刑。
浙江溫州城市大學退休法學副教授蔡釩肯定修法增列COVID-19的原意,但執行過程容易受人為因素影響,並說以鼓勵施打疫苗為例,若干機構藉由晉升與年終等方式威逼利誘,甚至下令不打疫苗就別上班了。
他說,而且就算非常成熟的疫苗也不保證萬無一失,卻強迫被注射COVID-19疫苗的對象,必須簽署可使機構免責的承諾書,這些都是不應該的。
中國維權律師王全璋更直指,妨害傳染病防止罪裡面有幾個界定觸法的條文,當局誇大化解釋,甚至由執法者與司法者自行定義,可說是無差別的一網打盡,即使行程碼出現錯誤,或者未如實申報,極可能因此被入罪。
儘管如此,法界人士對於中國當局能否糾錯並針對無辜違規者網開一面,看法顯得悲觀。
王全璋說,若是籌組陪審團由人民參與裁決,這種案件顯而易見一瞬間可化解,過去基於疫情防控的錯誤、不合法規定也會被廢止,但是整套機制是自上而下的、法條式的,即使日後糾正,可能若干無辜者已被關押許久。
蔡釩另指出,何況糾錯會影響司法當局的政績,法院的改判例和檢察院的抗訴全部都是有指標性意義,國家也會進行考核,一方面國家非常希望法界廉潔奉公,但是一旦糾錯,又會影響到單位的考核。(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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