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檢署指出,羅姓男子係新竹縣寶山鄉雞油凸段雞油凸小段307等地號土地(原ㄅㄆㄇ猴園舊址)之共有人與管理人,明知上述土地為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所規範之山坡地,竟基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由吳姓男子等人載送營建廢棄物入內傾倒,再由羅男僱請不知情之何姓男子在場操作挖土機整地、回填,並收取每趟次3,000元起至9,000元不等之處理費,時間長達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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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新竹地檢署署國土專組翁旭輝檢察官指揮新北市調查處、新北市環保局、新竹縣環保局、新竹縣警局竹東分局等單位追查,循線查獲羅男等12人到案,並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提起公訴。
新竹地檢署指出,羅男明知本案土地為公告之山坡地,依法不得擅自開發,卻未經所有權人之同意,亦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逕自違法回填、傾倒營建廢棄物;亦明知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相關清理工作,仍藉由提供土地、安排機具掩埋,聯合他人大規模違法處理廢棄物,持續時間逾1年,非法獲利高達2,542萬0,920元以上。
新竹地檢署審酌羅男行為不僅漠視環境保護之重要性,亦嚴重損害政府透過制度控管廢棄物處理業者以保障國民健康、維護公共衛生之行政管理秩序,實屬嚴重環境犯罪,建請法院就羅男依法科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2,542萬0,920元與相關運輸工具,以資懲儆。其餘被告建請法院依其等在集團中之角色與參與程度,請法院依法判處適當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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