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凃男在新北市一間安親班擔任負責人兼老師,一對小姐妹花A童、B童為該安親班學生。2017年間,姊姊B童開始出現自行脫褲等異常行為,更在某次回家後童言童語道「凃老師摳屁屁」,經媽媽追問之下,才發現凃男竟在安親班教室內,將手伸入B女童內褲觸摸其外陰部,並以手指插入其陰道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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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媽媽前往安親班找上凃男理論,並要求凃男提交一份由他撰寫的自白書,不料事後回家閱讀時,妹妹A童見狀竟要求在自白書中加上她的名字,媽媽才驚覺A童也遭凃男染指,A童則證稱凃男會利用午休時間,將手伸進去其內褲,並從屁股摸到「尿尿的地方」,前後共摸了11次。
媽媽得知後憤而報警,交由新北地檢署偵辦後,依法對凃男提起公訴。B童媽媽為了搜集凃男的犯罪證據,趁著B童心情較為放鬆時,要求B童將凃男行為示範給她看,並將示範過程錄影,B童便將手伸入私處部位擺弄,以手指伸進陰部摳動,更稱「凃老師說摸屁屁手要一直摳~喔喔~摳」。
案經新北地院審理,法官參酌B童於影像中的說詞與審理期間證述無矛盾之處,加上B童特教班老師、安親班主任、鋼琴老師、家教老師等人的證詞,顯示B童被凃男性侵後,曾向他人表明自己遭到侵犯,且出現「掀衣」、「脫褲」、「撩裙」、「命老師將腳張開」等異常行為,甚至在聽到「凃老師」3個字便放聲尖叫,因而認定凃男性侵事證明確。
新北地院審理後,一審依對未滿十四歲、心智缺陷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處凃男有期徒刑7年6月;至於凃男對A童所涉猥褻犯行,法官則認為此部分多為A童單一指述,並無其他補強證據可佐,因而諭知無罪。
案經上訴至二審,高等法院考量B童有中度智能障礙,較容易受到暗示性及誘導性問題影響,母親在拍攝影片時也不斷指示B童示範被碰觸的部位及動作,認定B童指證存在瑕疵,逆轉改判凃男無罪。檢察官不服再提上訴,最高法院針對凃男猥褻A童部分駁回上訴、無罪確定,但撤銷二審對性侵、猥褻B童的無罪判決,並發回高院更審。
全案再度回到高等法院審理,更一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凃男僅以手指觸摸B女童生殖器及外陰部,核與B女童經診斷處女膜不完整之事證不符,此部分尚有違誤,故撤銷加重強制性交、加重強制猥褻部分,同一審判決依犯未滿十四歲、心智缺陷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處凃男有期徒刑7年6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