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戰「人設」的正反操作模式

台灣的選舉文化,之於候選人有二種操作模式:

其一,創造良好的人設,就是形塑自己優質的形像,增加好感度,降低仇恨值。但是候選人的人設非一朝一夕可扭轉,所以各選舉陣營只能依照候選人原有的特質予以人設的優化;

其二,崩壞對手人設,挖掘對手的弱點,起底對手的過往歷史,甚至祖宗八代能做負面文章的,皆無所不用其極,受攻擊方除了解釋就是提告,此種選舉攻防戰,比八點檔更具戲劇張力,這也幾乎成為選舉時,媒體與選民矚目的焦點。

《選罷法》與《刑法》適用規定

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登記參選至投票結束,此段時間即為選《選罷法》的適用期,其餘時間為一般《刑法》的適用期。二者之間相同之處為皆為「妨害名譽」,相異之處為選舉期觸法刑責較重。從選舉實務運作上看來,候選人的品德、操守與公共利益有關,自然是可受公評之事,所以只要不是憑空杜撰之詞,有理由確信該事為真實,不需要證明到完全真實的程度,就算評論內容較為尖酸刻薄,仍可免責而不罰。無怪乎許多網軍看到影就開槍,添油加醋其目的在使對手不當選。

《選罷法》之意圖使人不當選罪的規定,除了保護候選人名譽權、隱私權外,對於攸關民主政治發展之選舉公正性有保障的目的。此種維護選舉公正性之國家公益,關乎人民選擇候選人之政治性目的,與一般誹謗性言論不同,所以其刑度較一般妨害名譽罪為重,應受較大程度之保障,其道理即在此。

籲修定《選罷法》以正選風

選戰過程常見「中央廚房」製造惡假害不實訊息攻擊對手,經由側翼、網軍的傳播與散布,頃刻間讓候選人人設崩壞,意圖使人不當選。由於司法審理曠日廢時,即使候選人提告也緩不濟急,抹黑傷害已造成,選後判決也無濟於事,對於民主政治的發展是莫大的傷害。而拿錢辦事當攻擊手的網軍,或假訊息製造者、傳播者,都應列在修定《選罷法》加重其刑的重點項目中,以正選風。

民主的實踐須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上,參與公職選舉,為人民服務,任何候選人都應受推崇與保護,但以不當手段意圖使人不當選,候選人與其支持者,除了必須面對法律的追訴以外,恐怕一輩子都無法抹去受世人唾棄的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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