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法」之層面非常明確。《學位授予法》規定碩士學位由大學授予、授予條件與準則由教育部定之;同法第第17條規定論文抄襲時,應予撤銷。抄襲之定義明定於「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抄襲: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

依法,只要未註明出處,即構成抄襲,如註明出處但註明不當,則視嚴重程度認定是否抄襲;如論文抄襲,則撤銷學位。

「行政」

就「行政」而言,大學與教育部均有違法行政之嫌。

以「國立台灣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為例,該要點依據學位授予法第17條訂定「經審定確認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情節重大者,應予撤銷學位」、「經審定未達前項程度,但仍有違反學術倫理情形者,審定委員會得限期命被檢舉人修正、公開道歉或採取其他適當之處置」;「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與誠信案件處理要點」亦列相同條文。然「國立嘉義大學碩、博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之規定為「若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經審定委員會認定屬實者,於校長核定後,由教務處撤銷其畢業資格與學位」。

台大、師大之規定踰越授權,嘉大則符合授權。台大、師大之規定違反上位法令,但教育部卻無動於衷,顯示教育部之行政怠惰。更有甚者,教育部不執行學位授予法第17條第2項與第3項「糾正後仍未就第一項違法或不當之情事妥為處理者」之公權力,一昧將論文問題踢回學教處理,時難免於論文抄襲共犯之責難。

「大學自治」

就「大學自治」而言,學術倫理是大學不想打開的潘朵拉的盒子。此盒子太過黑暗,難以一窺全貌,仍可從網路揭露特定案例之資料探窺一二。

就判決書記載,公訴檢察官依據違反《著作權法》將國立台中教育大學吳忠宏教授提起公訴、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公函說明吳忠宏教授有引述不當之違反學術倫理樣態並已去函糾正、國立台中教育大學認定吳忠宏教授並未違反「該校」學術倫理規定。相同案件,大學的標準最低,但自治的呼聲最高。

違反《著作權法》、違反國科會的學術倫理、卻不違反大學的學術倫理,因此法院提告只是演戲,大學才是抄襲與否的認定依據?

大學自治與教育部失能

大學欠缺自治能力,從逢甲大學於許案的審查結果亦可查知。逢甲大學評述「許淑華的學位論文完成於謝百傑研究報告公布之先。基於審定委員之共識決,判定該論文之原創應屬於許淑華,惟許淑華之學位論文仍存有引用瑕疵之情事。」,如該研究報告之原創屬於許淑華,則許淑華何來引用瑕疵?引用瑕疵只存在於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論文或引用他人(不論已發表、未發表)而未適當引述。判斷結果與依據自相矛盾,時為理由之不備。

抄襲或違反學術倫理一事,在台灣並不是一國兩制、雙重標準,而是一校多制、校校標準不同。此問題追根究柢源自大學欠缺自治所需之高度道德標準,以及教育部慣常的行政怠惰。就層出不窮的政治人物學術不倫問題,建議民眾從學術不倫檢視政治人物的操守,而非論文抄襲本身。如民眾真的認為學術論文是國之大事,則應監督教育部依法行政、依法糾正大學違法之學術倫理審查規範與審定。

釜底抽薪之計,則是由教育部成立獨立的「學術不倫審議委員會」,專責審查學位論文。現行教育部將學位論文審查下放各校、各校將學位論文審查下放各學院,每個學院有其各自之潛規則,自然標準不一、紛爭不息,最終淪為黨同伐異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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