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主化的進程從1987年解嚴後真正開始,之前一黨專政,解嚴後組黨成為民主進程的顯學,可說百家爭鳴各領風騷。除了正面的選舉外,負面選舉的操作堪稱重中之重,候選人的個人歷史更易引起選民的注意,尤其是欲爭取縣市首長或總統大位者,包括個人的外貌、年齡、學經歷、家世背景、私德⋯⋯等,全都會被攤在陽光下,被一一放大檢視,如果沒有很好的心裡素質,恐怕難熬過選舉過程的洗禮。
司法審理緩不濟急
依照《選罷法》第104條之「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10條之「誹謗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的公然侮辱罪、誹謗罪本就可以處理不實言論,但因為在選舉期間所產生的妨害名譽行為,與選舉候選人有直接的關聯,遂匡以《選罷法》論罪,且其刑度較一般時期為高。儘管如此,為了勝選,許多負面選舉手段仍肆無忌憚地橫飛,反正,司法審理緩不濟急,先做了再說。
《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從第509號釋憲文可見,只要是基於事實的評論,即使再尖酸刻薄,不罰。所以法院在認定是否觸犯刑法,首要條件判定是否為事實,又即使當事人不知是否為事實,基於善意的評論,不罰。因此,法院審理案件是否觸犯《刑法》第309、310條,以惡(惡意)、假(虛假)、害(危害)當做研判的標準,此乃在保障言論自由與維護當事人名譽之間,所取得的判准圭臬。
1997年的007電影《明日帝國》演繹操縱媒體引起世界大戰,當今網路傳遞訊息更快更廣,新興媒體大興其道成兵家必爭之地,各自圈粉形成固若金湯的社群,透過網軍、側翼製造輿論,以作為「認知戰」的終極手段。由於負面選舉的造謠、抹黑、霸凌最容易傳播,且難查證,易帶風向,攻擊對手快又容易,難怪負面選舉滿天飛,且候選人大都以代理人出手攻擊,被抓到立即切割,未來《選罷法》應作補強消弭此歪風。司法在選舉期成為候選人的護衛工具,對於平日案件本就繁多的法院,實在吃不消。
負面選舉無時不在
今年的選舉,候選人的論文是否抄襲成為選舉的攻防標的,該檢討的是大學端的論文審查機制,在此無庸贅言。我們的民主之路其實走得踉踉蹌蹌,正面選舉非常難見,負面選舉卻又無時不在,我們不禁要問,選舉不是選賢與能嗎?而不是在爛蘋果中挑一個比較不爛的。解嚴後多次的選舉讓我們學會什麼?是民主的甜果?還是慘痛的代價?這些都值得深思。比起英、美、日、法等,我們的民主還有很漫長的熟成之路要走。
《選罷法》、《刑法》的制定在於申張正義,對於惡意的攻擊,虛假的訊息,以及危害的犯行,有抑制的作用。選民獨立的思辨能力,才是民主素養最重要的關鍵,而司法審理雖然慢,但最終還是會有判決的,「不是不報,時機未到」,屆時取消當選資格、判刑、賠償、道歉,甚至被迫退出政壇,而抬轎者幫助候選人攻擊對手,終將受到唾棄,甚至受罰,真是得不償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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