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解嚴後,為落實校園民主化,攸關教師權利與義務的規範,於1995年頒布了《教師法》,其中第9條第1款,「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依此法源,於1997年頒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教評會設置辦法),自此,教師的聘任有了明確的規範。

教評會委員未兼行政者無上限

依據《教評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1項「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中當然委員有3人,校長、家長會長、學校教師會代表各一人,餘為選舉委員,由全體專任教師選(推)舉之。絕大部分學校都依據班級數規模,透過校務會議決定教評會委員總數。又本辦法第3條第2項「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此設計乃針對「行政專斷」的防禦,可說本辦法的制定,保障了校園民主的進程。

為了落實校園民主,教評會委員設計未兼行政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但卻無上限規定,這會讓某些學校有機會朝扭曲發展。舉例來說,委員總數最高上限19人,除了校長、會長以外,其餘都是非兼行政教師,又慣例上學校教師會代表多為非兼行政教師,換言之,19位委員中,除了校長、家長會長堪稱「行政代表」以外,其餘17位可能皆為非行政教師,在無記名審議教師聘任的相關事項時,縱使列席(無投票權)的兼行政教師(主任、組長)提出具體事證,在失衡的委員數下,通過該案的機率非常的低。

有可能受到同事情誼考量影響

教評會的審議事項概分為二大類:聘任的有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不聘任的有: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遇到如自辦教師甄試,簡章、命題、口試、試教委員的安排都可見攻防,時有衝突出現。遇有不聘任情況時,除了《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及第10款、第15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時,教評會委員在同事情誼的考量下,恐陷入天人交戰,此種制度設計,確實需要好好深究。

法令制定不能倚賴他人善良與理想的護持,必須要有防呆的機制,過與不及都不對。又法令制定須符合誠實、信用、平等、比例等原則,民主就是多數決,正反雙方意見均能夠充分表達與平衡,決議才不致失之偏頗。《教評會設置辦法》中為避免行政專斷,非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的設計,應有天花板上限的設計,才不致落入外界質疑「師師相護」的口實,也符合立法平等、比例原則。制度的訂定若能更周延且兼顧彼此,校園民主才能臻於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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