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長比較心態下,中斷藝才與資優的培育,對於國家特殊人才的培育是一大損傷,同時也造成設班的浪費
國家重視特殊生的發展,代表教育品質的進步,1984年針對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二大類別的《特教法》首度制定。1997年將資賦優異類區分為:一般智能、學術性向、藝術才能、創造能力、領導能力、其他特殊才能等六項至今。其中藝術才能類:音樂、舞蹈、美術三項才藝的學生,與普通班學習殊異,須有特殊的課程訓練,於同年1997年制定《藝術教育法》以為適用,此藝術才能班採集中式編班至今。而《特教法》增修,於2009年以「分散式資源班」入法至今,資優生不集中編班。
上述《特教法》與《藝術教育法》,其制定的精神有二:1.肯定多元智能的分流;2.促進特殊才能的發展。談及資優生的安置,得從2004年常態編班入法談起,依據《國教法》第12條第2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在此之前,有些學校以音樂、美術、科學等社團名義,將學生「集中編班」,可兼顧才藝及課業,家長趨之若鶩。而地方辦理的資優班也是集中編班,二十餘年前中部縣市聯合資優班入學考試萬人空巷,轟動一時,因時空背景不同,當時將資優學生集中編班並無違法。
2007年《私立學校法》第57條增列,自100學年度實施,「私立國民中小學校非政府捐助設立且未接受政府獎補助者,經報請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其辦理前項各款事項,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之限制。」設有音樂、美術、舞蹈藝術才能班的招生均受到嚴重的影響(通常第一招都不滿,須第二、三招),造成如朱宗慶教授所言「藝才中輟生」的現象。而資優班不能集中編班,且私立學校提供獎學金或其他誘因吸引,資優生報名人數逐年下降。在家長比較心態下,中斷藝才與資優的培育,對於國家特殊人才的培育是一大損傷,同時也造成設班的浪費。
企盼政府能兼顧公私立學校的立法平衡,該修法就修法

2004年以前能力編班不違法,後因為能力編班引起學生身心發展不良的標籤影響,於是常態編班入了《國教法》。2011年起私立學校免受法令限制,自辦入學考式,課業菁英學生自此集中,公立學校資優班、藝術才能班均陷入招生困境;且公立學校經營限制逐漸加大(如:早自習、考試、管教⋯⋯),家長轉向私立學校動力增加,這對特殊人才的培育,無疑是雪上加霜。政府立法要求公立學校「常態編班」,卻造成公私立學校「能力分校」,主管機關、立法者均始料未及。
企盼政府能兼顧公私立學校的立法平衡,該修法就修法。而對於藝術才能班、資優班學生的適性安置,給予最大的誘因,特殊人才的培育不能中斷,各類人才源源不斷的產出,適性揚才理想才能實現,國家得幸人才濟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