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緩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捐的壓力,共計11大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包括貨物稅廠商114年9月份出廠貨物應納貨物稅的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菸酒稅廠商114年9月份出廠菸酒應納菸酒稅的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114年9月份出廠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國稅局表示,自動報繳營業稅的營業人於114年10月(資料所屬年月114年9月)應按月申報繳納的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114年9月份查定課徵營業人按月查定的營業稅,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0日。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其繳納期間在114年10月1日至10月10日者,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0日。

另外,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應扣繳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其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1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特殊會計年度結算及暫繳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1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個人交易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之標的,其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國稅局表示,各稅核定課徵或補徵案件(含罰鍰)開徵繳納期限在11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之案件,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其他應申報之稅目,法定申報期限在11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者,展延申報期限(含自繳案件之繳納期限)至114年11月17日。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若因災害影響不能於前述展延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展延繳納期限內向轄屬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多36期(每期1個月),相關資訊請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查詢,或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提供諮詢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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