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表示,這次修正重點,其中,放寬境外客戶款項得存放於證券商於外國保管機構開設的外匯存款專戶,明定證券商經營OSU辦理客戶委託帳戶保管業務,其客戶對象屬中華民國境外的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者,除可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設的外匯存款專戶存放客戶款項,也可於外國保管機構開設外匯存款專戶存放客戶款項。

增訂有關外國保管機構應符合的資格條件及信用評等標準部分,金管會表示,為保障客戶款項安全,增訂有關外國保管機構的資格條件及信用評等標準,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已設有證券商或銀行的分公司或子公司者,如未在境內設有證券商或銀行之分公司或子公司者,該保管機構應為符合5項任一信用評等標準的金融機構。

5項任一信用評等標準的金融機構,金管會表示,分別是經Standard & Poor's Ratings Services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Inc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以上、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以上、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以上、經澳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twn)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twn)級以上。
       
金管會表示,這次放寬OSU境外客戶款項得存放於外國保管機構,將提升金流往來的便利性,有助於推動OSU業務發展、提升國際證券業務競爭力的願景、建構安全與發展並進的金融市場,及打造我國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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