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表示,Nokia擬取得Infinera 100%股份,並控制其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符合公平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的結合型態,且達到申報門檻,依法應向公平會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Nokia及Infinera均為「光傳輸設備」市場的重要參與者,彼此為水平競爭同業,但各自側重於不同技術層面及產品應用上的「光傳輸設備」產品,且雙方的主要客戶群重疊度不高、主要經營區域也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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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表示,該結合完成後,尚有其他業者與其競爭,市場也無相關進入障礙,且下游交易相對人如電信事業或有線電視營運商,尚具有相當的抗衡力量,因此該結合案尚不致有顯著限制競爭疑慮。
公平會最後表示,隨著光纖網路產業技術發展快速,結合後Nokia及Infinera將可加速投入產品的研發及創新,因此該會經審酌相關因素後,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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