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崇仁等力積電高層在法說會講述整個合作案原委。去年3月,力積電到日本與SBI北尾董事長初次見面,對方提出雙方合作在日本建立半導體製造事業的構想。考量日本強大的工業體系、技術水準與市場需求,在日本設立成熟製程的專業晶圓代工廠應有可行性。因此,在去年6月,雙方簽訂了共同評估在日本合作半導體代工事業可行性的為期1年、不具法律拘束力的備忘錄(MOU)。力積電強調,「力積電沒有跟SBI方面簽訂任何其他文件」。
力積電指出,公司的海外發展策略主軸就是收費協助建廠、技術轉移與人才培育的FAB IP模式,但在SBI的力邀之下,黃崇仁表示,當時確有表達願意從這個案子收取的服務費、技轉金等收入提出一部分,以佔有少數股權的方式參與投資日本晶圓廠。
在SBI北尾董事長主導遊說下,日本經濟產業省於去年即表達對此建廠計畫的政策支持,力積電也協助SBI選定了宮城縣仙台市附近的建廠用地。
隨著整個評估作業的深入並參考國內友廠在日本的經驗,力積電發現當地的建廠、營運成本遠高於台灣,以成熟製程為主力的新廠雖獲日本政府補助,未來營運壓力還是很大。因此,在清楚告知SBI市場實況的同時,即多次要求主導新廠建設的SBI方面提出籌資、行銷等營運計畫,以進行投資評估。但截至今年7月,SBI方面始終沒有拿出相關計畫文件給力積電評估。
然而,去年就向日本政府申請補貼的SBI,遲至今年1月18日才告知力積電,政策要求新廠必須持續量產10年,且由力積電擔任申請人才能獲得補助,而且補助對象是SBI所控制的新建晶圓廠。為求慎重,力積電主管特別在今年2、6、8月三度到東京經濟產業省面見主管官員確認補貼政策及責任歸屬,日本官員當面說明金融背景的SBI沒有半導體營運經驗,必須由力積電保證日本新廠連續10年量產。該公司也明確告知經濟產業省官員,力積電在台灣股票上市,力積電擔保可能只有少數或沒有股權的新廠連續10年量產,致使該公司有違反台灣證交法的風險。
在釐清日本的補貼政策與政府立場後,今年8月13日力積電董事會正式決議不繼續評估日本建廠合作案,並於當天晚上轉告SBI北尾董事長,後續並正式去函說明。8月27日、10月7日力積電主管也分別前往經濟產業省、宮城縣政府,當面向對方說明董事會的決議過程。
回顧過去1年多日本合作建廠的過程,黃崇仁強調,力積電一直是以誠信、專業的態度進行所有的評估和協商,也看好日本半導體產業發展潛力,願意透過FAB IP收取的部分資金取得少數股權參與日本新廠的投資。
黃崇仁表示,大家對於去日本建廠都抱持期望,但是力積電沒有辦法接受日本政府要求力積電承擔營運責任,如果力積電不擔任申請人,這些補助就下不來,力積電不是日本公司,必須遵守台灣的法規,雖然可以看到台積電在日本的投資做得不錯,但是日本整體的IC設計產業發展並不是很成熟,同時,力積電在銅鑼廠的投資約為400億元,但在日本就會飆高到1200~1400億元,這讓他們發現,其實在日本投資並不如想像中的便宜,因為包括了通膨、缺工等因素,黃崇仁表示,「我可以技術教你,但是營運是你的問題」,日本政府要他保證,力積電做不到,結果SBI說力積電沒有誠信,他也覺得很惋惜,這是雙方都不樂見的結果,但經營企業本來就是要面對變化和挑戰,力積電珍視與SBI共同合作的經驗,買賣不成仁義在,基於經營企業的誠信和維護股東權益的責任,該公司為所應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