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署表示,與商民關係較為密切的規定及措施,其中,進口貨物受損免稅部分,進口貨物起卸以後,驗放以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者,得依關稅法第50條規定免徵關稅。

救難物資免稅通關部分,關務署表示政府機關為緊急救難自行進口或受贈的器材及物品,得依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徵關稅。若未能及時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例如內政部或衛生福利部核發的免稅文件,得依關稅法第18條規定,先向海關辦理押款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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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指出,救濟物資可先行通關後補文件,進口供災區救災與重建所需民生物資、醫療藥品及器材、工程機械與器(機)具及設備、環境清理消毒所用機具及藥劑等救濟物資,因時間急迫無法及時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免稅核准文件時,依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可向進口地海關具結係供救災及重建之用,准予先行免稅進口。但申請人應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2個月內,依同法條第1項規定補辦申請程序。

受損保稅物品除帳部分,關務署表示,海關監管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科學園區、科技產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業者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保稅貨物,遭受災害而致損毀,得依各該法規申請核實除帳。

關務署表示原料沖退稅期限可展延,因天災事變致無法如期辦理原料沖退稅,可依關稅法第63條第4項規定申請延期,最長1年。此外各關機動成立救災物資快速通關單一窗口,以利救災物資快速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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