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群倫指出,《新市鎮開發條例》於民國86年間發布施行,並歷經幾年修正。其中該條例第24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於新市鎮劃定地區並提供相關稅捐減免,而高雄橋頭科園區即為劃定的新市鎮範圍之一。新市鎮開發的租稅優惠有助於產業生態的鏈結及成長,更能有效帶動經濟發展效益。三大租稅優惠措施如下:

第ㄧ,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投資人於開始營運後可按投資總額的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不過,投資人必須於主管機關公告劃定適用稅捐減免地區之日起五年內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始可適用15%抵減率;第六年至第十年內始申請者,抵減率減半;第11年以後申請,則無優惠適用。

戴群倫說明,本項租稅優惠的適用對象僅限於在劃定範圍內新投資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增資的股份有限公司於公告劃定範圍內新設立分公司,並且最近三年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戴群倫。勤業眾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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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投資範圍必須是全新供營業使用,且未適用其他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及建築物。前述投資原則上是以主管機關受理投資計畫之日起至開始營運前購置者為限,但於主管機關劃定適用稅捐減免地區範圍公告後至受理投資計畫前購置全新之公司設立登記建築物,也可適用抵減優惠。

此外,申請程序的部分也需特別留意,包括申請人須於期限內擬具投資計畫(屬新投資設立者,應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屬增資擴充者,應自增資且完成分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送請主管機關核定;申請人於開始營運後六個月內,也需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

另一方面,申請人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依規定格式填報投資抵減項目,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額。

第二,重購土地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優惠。適用稅捐減免劃定地區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原營業使用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若在二年內於新市鎮重購營業所需土地,所購土地地價,超過出售原營業使用的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得於開始營運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戴群倫提醒,土地必須是依法完成營利事業登記或工廠設立登記,且供產業直接使用,此外,如果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起五年內再轉讓或改作非獎勵範圍內產業的用途,主管稽徵機關會追繳原退還稅款。

第三,房屋稅、地價稅及契稅優惠。新市鎮特定區內的建築物於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地價稅及買賣契稅,第一年免徵,第二年減徵80%,第三年減徵60%,第四年減徵40%,第五年減徵20%。第六年開始則不再有減免優惠,且減免買賣契稅的部分僅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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