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說明修正兩大重點內容如下:
一、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擴大適用年齡至6歲,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子女,第1名子女扣除額度由現行12萬元提高為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加成50%,即每人扣除22.5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適度減輕所有育兒家庭的經濟負擔。
二、房屋租金支出改為特別扣除額,為照顧無自有房屋族群,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方式由現行列舉扣除改列特別扣除項目,申報戶無論採標準或列舉扣除方式,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列報特別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由現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
不過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規定自2024年1月1日施行,民眾於2025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將配合修訂相關申報書表及說明,請各地區國稅局規劃稽徵作業與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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