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外界有疑問認為ECFA與WTO不同機制,經濟部說明,兩岸ECFA也是本著WTO原則所訂的合作機制,並且也有通知WTO,並沒有不同機制的問題。我國WTO代表團也有在100年5月6日致函WTO秘書處,就ECFA向WTO進行早期通知,說明ECFA已於99年6月29日簽署、同年9月12日生效。

經濟部表示,我方向來主張兩岸經貿維持現狀對雙方都有利,但全球目前都高度關注經濟脅迫議題,以剛結束的台美EPPD對話為例,台灣也跟國際友盟國家,共同就經濟脅迫議題等共同關切議題進行深度討論,並就未來合作及加強資訊共享等面向廣泛交換意見,為移轉與降低風險做好準備。

 

經濟部再次強調,為因應對岸非經濟性的政治風險,已與自行車、工具機及機械、手工具、螺絲扣件、鑄造業、紡織、塑膠及橡膠等產業密切溝通座談,提供各項問題協助,並備妥相關政策工具,以確保相關業者權益。

經濟部強調,兩岸均為WTO的成員,雙方貿易爭議問題應在WTO架構下協商,不應單方面自行認定貿易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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