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口投信創辦人胡亦嘉5日自行對外宣布回任街口投信董事,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上週二表示,依相關投信投顧法等相關管理規定,須在改派法人董事的事實發生的5日內函送投信顧公會,由公會審核再將結果送到證期局,證期局今日證實已收到街口的申請。
證期局和投信顧公會會以投信顧法68條、公司法30條都審查其是否符合投信董事的資格的限制,投信顧法第68條有14款對董事資格的規定,公司法第30條的也有規定,證期局都會逐條審查,不論公會審核如何,證期局都有最後的准駁權。
街口投信因「街口託付寶」等業務缺失達6大項,金管會重罰街口投信300萬元、警告處分,並在民國109年9月29日解除胡亦嘉職務,雖已經超過法定3年可回任,但胡亦嘉與金管會之間仍有訴訟。
胡亦嘉遭金管會解職後提出訴訟,遭行政法院駁回,胡亦嘉將再上訴,且不斷公開發聲明批金管會濫權、行政法院不公正,法官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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