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壽1年期保證續保健康險附約,給付項目包括初期癌症保險金、輕度癌症保險金、重度癌症保險金、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等4項。依一般醫療實務,癌症患者接受標靶藥物治療,通常須經醫師擬訂治療計畫,對患者進行檢查及評估後才會進入療程,不會在診斷確定當日即開始接受治療。

然而台壽這張保單重度癌症保險金給付條款卻約定「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重度癌症時,附約效力即行終止」,同時又設定「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是以「開始實際接受標靶治療」為給付條件,換言之,罹患重度癌症的保戶將毫無獲得給付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的可能性。

先前有罹患重度癌症的保戶,向台壽申請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理賠時,遭台壽依此條款拒絕理賠,進而衍生爭議,經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認定台壽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設計「顯非事理之平」。

保險局認為,台壽商品給付條件設計與醫療實務相悖、不符合保戶合理期待,對保戶顯失公平,也顯示台壽未確實檢視商品契約條款文義明確性,導致保戶誤信商品對重度癌症被保險人實際理賠範圍包括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

台壽1年定期防癌健康險附約於2017年開賣,當時走事後備查制,但經壽險公會檢視,此張保單設計應屬於新型態商品,必須事前經金管會核准才能開賣,但台壽卻錯誤走備查制。

考量台壽商品設計對保戶顯失公平,且在經評議決定商品不利於消費者權益後,台壽未確實檢討商品設計合理性並修正保單條款,而是改採在條款加警語,使公司免除給付義務,未落實公平待客,且有送審方式錯誤等缺失,違規事實明確,保險局開罰台壽180萬元,並對3名保單簽署人員予計點處分。台壽已在2021年10月1日起停售此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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