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餘屋按「持有期間」而非「戶數」適用差別稅率,且全國22縣市一體適用,1年以內適用稅率2%,超過1年、2年以內稅率2.8%,超過2年、4年以內3.6%,超過4年、5年以內4.2%,超過5年適用稅率4.8%。
根據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囤房稅2.0),地方政府均應訂定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差別稅率,可參考財政部公告基準訂定,未訂定差別稅率者須依財政部公告基準課徵。
財政部規劃,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分成3類,第一類為出租申報達租金標準及繼承取得共有房屋,適用稅率1.5%~2.4%;第二類為建商餘屋,2年內適用稅率2%~3.6%,超過2年稅率2%~4.8%;第三類為「非自住自出租非繼承取得房屋」,適用稅率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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