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署表示,本案823地號國有土地,面積374.98平方公尺,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地形狹長夾雜於私地間,109至110年間涉私人竊佔823、824地號內部分土地堆置砂石,經國產署中區分署苗栗辦事處109年7月13日函請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依法偵辦,由該分局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辦,占用人表示地上物已清理完竣。

經苗栗辦事處110年7月30日複查結果,已騰空返還土地,地上物狀況為「泥土地」,並獲地檢署111年9月20日緩起訴處分,該筆土地收回後已納入定期巡管標的,最近一次巡管時間為112年6月。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為確認823地號國有土地有無遭複占情形,苗栗辦事處112年10月4日現場勘查結果,地上物狀況為「雜草、泥土地」,無遭複占情事。國產署將持續定期巡管,並積極研議活化利用該筆土地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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