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晶萍指出,現行法規只規範負責人「操縱股價、內線交易、期貨詐欺」行為,投保中心可代表提解任訴訟,這次修法新增財務報告或公開說明書不實等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四項不法行為,不適合擔任董事、監察人職務,有予以解任的必要,投保中心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

高晶萍指出,過去投保中心很多案件難勝訴,因為這些負責人在A公司發生財報不實、跳槽到B公司,法院認為負責人已不在A公司,不能套用B公司,造成跨公司解任困難,修法後讓這部分更明確。

「非常規交易」指的是掏空背信,比如「高價買低價賣利益輸送」、操縱股價則是在交易市場的操縱。高晶萍指出,過去投保中心代位求償以「財報不實」案件最多,修法後可跨公司解任,10年內都可提訴訟。

至於尚未終結的訴訟及裁判解任訴訟事件,適用修正施行後規定。修法草案預告30日後將送行政院審議,提立法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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