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法訂研發費用達60億元、研發密度達6%、購置用於先進製程之設備支出達100億元為申請門檻,預告30日。

申請適用者的年度有效稅率應達規定比率,2023年度為12%,2024年度原則為15%,但得調整為12%,2025年度起為15%。有效稅率是指公司當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減除1)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2)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3)依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其餘額占全年所得額的比率。

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得按支出金額2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為限。研發支出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在內。

先進製程全新機器或設備,得按支出總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為限。並以公司購置機器或設備的交貨年度為適用年度。

公司同一年度合併上述兩項投資抵減,或與產創條例、其他法律規定的投資抵減合併適用時,合計得抵減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的50%。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公司經核准適用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投資抵減者,當年度全部研究發展支出,不得再適用產創條例及其他法律有關研究發展支出的所得稅優惠;當年度全部購置機器及設備支出,也不得適用產創條例及其他法律規定之機器或設備投資的所得稅優惠。

經審查不符合適用條件者,可在主管機關審查結果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改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研發投資抵減及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投資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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