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台灣大總經理林之晨喊出多給頻譜也多負社會責任。中華電信(2412)董事長謝繼茂不忍了,今天對外表示且呼籲NCC不能在舊的賽局中改變規則,應維持「超頻繳回、重新釋出」。相信NCC會依據法尊、居中執法。

台灣大下午發布4點聲明: 1.合併後的三家業者之頻率均超過1/3,中華也不例外:當市場家數從5變3,剩下的3家業者本來就會有超頻1/3問題。目前所釋出之各家使用頻段,皆超過最小釋照單位,根據國際標準3GPP TS 36.101 V17.6.0(2022年6月)在4G可使用頻寬最小單位為1.4MHz,對於中華及遠傳各自超頻之6.6MHz和16.6MHz,亦非技術上無法處理。

2.全民權益保障與單一業者追求自身頻譜增持,孰輕孰重:因合併台灣之星,低頻頻段要承繼台灣之星900MHz 10MHz x 2,目前這些頻率正在由所有台灣之星用戶使用中,若合併後冒然繳回,罔顧民眾使用網路的權益,屬下下策。 若3大電信皆因超限1/3而均繳回頻率將問題丟回主管機關,導致全台用戶服務品質立即下降,且頻譜繳回再規劃重新公告釋出辦理拍賣,頻譜閒置,進而導致原台灣之星、原亞太電信及中華電信自身用戶之利益,在頻譜繳回重新拍賣過程中,遭受通訊品質及服務嚴重侵害,實為不智。

3.頻率資源之治理,為主管機關之權責,單一業者不應越俎代庖:繳回頻率將牽動國庫收入的減少,民眾通訊品質的下降,將珍貴的頻率資源閒置不利頻率使用效率等諸多負面影響,若單一業者對主管機關立下該款之治理智慧不求甚解,而自行代為裁決應歸還已獲核配之頻率予主管機關,除陷主管機關於不義外,實與電信管理法立法目的違背,亦與業者所負經核准之事業計畫書因取得頻率核配承諾履行相關建設義務有所牴觸。

4.台灣大發言體系總結回應,能理解中華電信希望依據拍賣當時之競標賽局遊戲規則,惟在競標完成後,頻率使用之規範與治理,應回歸電信管理法授權之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為準。 展望未來,合併後的三家業者應致力於提供全台消費者更穩定及多元的服務選擇,且以扮演全台產業數位轉型之「馬達」為己任,攜手並進,為台灣、為人類、為地球創造更大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