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蔡男於去年5月10日晚間7時許,受不了9個月大的小女兒哭鬧不已,徒手毆打小女兒雙腿2下,12日同樣因小女兒想睡覺哭鬧,再徒手使勁朝小女兒後腦勺、臉、手等處痛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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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男毆打小女兒3天後,他與妻子張女去年5月15日凌晨帶著2個女兒入住一家旅店時,不滿大女兒在電梯無法自行站立跌坐地上,竟以左手重重賞了大女兒一巴掌,入住房間後,張女又對小女兒劇烈搖晃,小女兒因連日受蔡男夫妻痛毆、搖晃導致翻白眼意識模糊,經送醫急救確認小女兒受有虐性腦出血,緊急開顱手術後撿回一命。

蔡男、張女於檢方偵訊時坦承毆打、搖晃小女兒,除醫院診斷證明,旅館主任也作證指出,當天有看到蔡男以手掌毆打女兒,他們當天中午11時要退房,但不斷到櫃檯支付延長時間費用,始終沒見到他們的2位女兒,直到下午3時許,張女抱著女嬰到櫃檯,剛好看到女嬰已經翻白眼。

檢方調閱旅館電梯的監視器,確認蔡男以左手朝大女兒「打臉」,力道大到女兒跌坐一旁,身為母親的張女則站在一旁無動於衷,不僅沒阻止,也沒譴責丈夫等舉動,此外,小女兒的傷勢經醫師鑑定、台灣兒科醫學會建議等,都認為女嬰的腦傷絕非摔傷導致。

蔡男自知無法脫罪,只好一五一十地供出自己有吸食愷他命的習慣,還欠債80多萬元,每月收入不固定,因為情緒不穩,受不了女兒哭鬧才失控毆打小女兒,打完小孩後也沒帶去看醫生,妻子張女甚至說,「想說只是瘀青,擦個藥就好了。」檢方認定,蔡男、張女傷害女兒且對女兒等傷勢不當一回事,痛批2人身為父母卻有如此不負責的心態,令人髮指,因此依成年人故意對幼童犯傷害罪起訴2人,並建請法院重判。

台中地院根據蔡男供述、醫院診斷證明及相關證據等認定其犯行,審酌蔡男不顧僅2歲、9個月大的女兒,接續毆打哭鬧女嬰、重摑大女兒巴掌致跌倒受傷,妨害其等身心發展,更造成小女兒腦出血送醫緊急開顱手術,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親職能力嚴重不足,偵查之初否認犯行,直到法院審理才坦承認罪,審酌後依2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各判蔡男4月、1年6月徒刑,張女被訴部分則另案審理中。

全案上訴後,二、三審均認原審判決認定及量刑並無違誤,最高法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