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宥勝是知名演藝人員,與被害女員工有上下從屬關係,卻利用女方信任,以強暴手段嚴重侵害她的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且因宥勝身分特殊,女員工相較於其他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承受更高程度社會關注度,心理傷害及所承受的心理壓力,並非常人所能想像。

此外,宥勝至今未能與女員工達成和解,也無任何實際填補損害的行為,還在法院進行審理程序交互詰問之前,不當接觸本案2名證人,也就是被害女員工及另名女性證人,確有事證足以認定宥勝試圖勾串證人,使犯罪事實陷於晦暗不明,目的是脫免罪責。

2名證人日前透過公訴檢察官當庭揭露此事,檢方並聲請羈押宥勝,宥勝被法官裁定8萬元交保後,才改口認罪,法官認為這樣的犯後態度,難認有懇切悔悟之心,甚至企圖影響司法審理結果的正確性及公正過程,也再次對女員工造成心理壓力及傷害。

審酌宥勝的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無前科紀錄以及此案犯罪動機、情節、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情狀,台北地院今依強制猥褻罪判他8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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