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源於范中芬2017年發現自己創作的歌詞遭人使用,控告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違反《著作權法》,但協會主張有徵詢王治平的同意才改編,於是檢方將協會不起訴。
范中芬隨即向法院提起自訴,控告前夫王治平未經授權,以她的名義簽署「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授權書,向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取得歌曲權利金。
新北地院審理時,王治平承認簽署相關契約,印象中因為范女改名須變更合約,才會替她簽名,強調版權費都會寄到范女帳戶,范女應該知情。但新北地院認為收取權利金的戶頭,是王治平自己的銀行帳戶,且雙方2002年離婚後,范女長期在美國生活,並未與王治平同住,很難想像范女會授權代簽契約,並同意將權利金匯入王治平個人帳戶,因此去年依偽造文書罪判王男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
全案上訴高院後,合議庭依據相關事證,認為王男、范女在離婚前、後多次以口頭等方式,相互授權處理唱片合約、租屋、戶籍等事宜,另外,范女並不爭執確有委託王男代理她簽署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相關文件,因此高院今改判王治平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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