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小姐當時指稱:「在我18歲時,我在酒店,瘦子就把我拉到包廂去,他二話不說什麼都沒有講,就直接把我拉到他身上對我性侵。」並強調自己認得瘦子的模樣。

瘦子隨即透過經紀公司本色音樂發聲明,反駁S小姐的指控是「抹黑爆料」,並控告S小姐、葛斯齊加重誹謗罪,強調不經查證的誹謗文化,應該受到法律約束與制裁。

台北地檢署偵辦時,調閱S小姐的就醫紀錄,發現她在直播爆料時因精神障礙,完全不能辨識自己的行為違法,因此認定S小姐無刑事責任能力,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罰,將S小姐不起訴。

至於葛斯齊部分,檢察官認為性侵之事無法證明為真,足以毀損瘦子的名譽,但本案是S小姐主動請求葛思齊報導,葛斯齊也在事前錄音、提醒她相關法律責任,並在報導前向相關人士查證,其中S小姐陳述的地點、人物有符合之處,另外,檢察官認為性侵害犯罪具有隱密性,往往缺乏直接證據,且案發至今已17年,葛斯齊查證能力有限,難認他有誹謗犯意,因此也將葛斯齊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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