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綸聲請主張,他沒有他國國籍,現在也有固定住居所,生活重心在我國,由於工作需求常有出境必要,承諾會於工作完成後,旋即入境返台,且案發後他配合偵查的態度,限制出境、出海的原因應已消滅。

此外,炎亞綸指出,日前已接獲今年1月間在海外的工作邀約,請求法官讓他出境工作,以維持生計及積攢和解、公益基金,請求撤銷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並強調這次出國後必會返台,無逃亡可能,但若法官認為他仍有限制出境、出海必要,請法院發函外交部准予他換發護照。

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全案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尚未辯論終結,炎亞綸仍有親自到庭接受審判必要,且炎亞綸為我國知名藝人,既受邀至國外工作,可見有一定能力及管道可以在國外發展或長期停留,若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其出境後可能滯留不歸,以致將來難以進行審判或執行程序。

法官認定,依炎亞綸的職業及經歷,具有長期在國外生活的能力及資力,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限制出境、出海的原因仍然存在,且炎亞綸於我國領土範圍內仍有行動自由,雖受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但並不影響在我國領土範圍內繼續工作及生活的權利,因此裁定駁回。

另炎亞綸聲請換發護照部分,士林地院指出,非本院管轄範疇,若炎亞綸認為外交部不准予換發護照的行政處分違法,應循《訴願法》提起訴願,及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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