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陳榮煉是澳門居民,經移民署許可來台居留,並於民國109年8月27日發給居留證,有效期限至111年1月30日;陳榮煉於111年1月28日委託他人至移民署申請居留延期。
判決指出,移民署考量,陳榮煉曾任職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晉江市委員會成員(晉江政協)及福建省澳區政協聯誼會常務副會長,依申請居留延期時(110年8月20日修正公布)的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規定,會同相關機關審查,不予許可延期居留。
移民署在111年3月23日做出原處分,不予許可陳榮煉申請依親居留延期,並廢止其居留許可;陳榮煉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陳榮煉主張,本件申請居留延期是原本同意居留處分的延續,應從優原則且按舊法規定審酌,他未曾加入中國致公黨,另在中國政治協商會的官方網站上,並無他的相關記載。
陳榮煉提及,如果他具有政協等身分,豈會受中國政府調查,致使他曾任職於澳門勵駿創建有限公司,數十年來於澳門專注發展的博弈事業,均化為烏有,如果他曾參與政治工作,曾參與對台灣統戰等情(假設語),怎會遭受如此下場。
陳榮煉請求法院撤銷原處分,並令移民署核准他的申請案件並核發有效期間2年的居留證。
法院審理後認為,「澳門勵駿創建有限公司」官方網站及陳榮煉接受某媒體專訪等相關證據均顯示,陳榮煉確曾任晉江政協、福建省澳區政協聯誼會常務副會長。
法院認為,移民署原處分依陳榮煉111年1月28日申請延期居留時的法令規定,否准他依親居留延期的申請,並廢止其居留許可,並無違誤,判陳榮煉敗訴,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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