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元和雅診所中午發布聲明表達遺憾,並提到法院一、二審審理時,雞排妹對於哪裡「做壞了」,其實一直無法實質舉證。且若手術在民國101年時就做失敗,怎麼可能等了8年後才說,明顯不符常情。況且雞排妹這8年期間,幾乎年年都出寫真集,難不成全都靠修圖。

元和雅委任律師葛光輝指出,因全案二審定讞已無上訴空間,只能說相當遺憾,對於判決結果再怎麼不服,也只能尊重法院判決。

葛光輝說,雖然日前大法官憲法法庭做出誹謗罪合憲解釋,但也提到只要客觀上可合理相信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不罰」要件。因此不僅刑事難以定罪,如今民事案件也等同放寬言論自由尺度,屆時不管網友訊息真假,都可以主張客觀上已合理相信言論內容為真實,無異縱容假訊息,讓言論自由成為加害者保護傘。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午說明判決理由指出,本名鄭家純的雞排妹事後在民國105年間再度進行腿部環抽手術,足見確實對元和雅手術成果並非滿意,其發表言論是主觀評斷二次手術經驗的意見表達,無所謂真實與否,亦非憑空捏造或基於真實惡意,且醫美服務消費經驗為可受公評之事,批評內容縱使尖酸刻薄,也難認有不法侵害高雄元和雅診所名譽。

法官認為,審美觀因人而異,並無固定標準,依其他網友言論可推知高雄元和雅診所提供的醫美服務仍有他人肯定、支持,瀏覽訊息的網友可自行依個人審美觀評斷。且雞排妹已明白註記轉述他人言論內容,故可知所為言論並非憑空虛構,已有合理查證。

合議庭審酌,元和雅如何處理接受醫美服務民眾的隱私、資訊等議題與消費者權益相關,屬事關公益、可受公評事項,雞排妹就此表達意見,縱然評論用詞令高雄元和雅診所不快,仍屬經合理查證後的善意發表評論,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而無不法侵害高雄元和雅診所名譽權,據此判決雞排妹免賠,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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