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中芬自訴表示,於2017年左右,開始在網路上發現她寫的詞遭人使用,搜尋到中華著作權協會網站有22首寫她的名字的作品。為更瞭解細節想申請為會員,未料,協會告知她已是會員,一查,郵件跟電話都不是其個人使用。
范中芬發現自己的創作遭人使用,提告違反著作權法,對方聲稱有徵詢王治平的同意才改編,全案不起訴處分。
范中芬自訴主張,發現是其前夫王治平未經授權,以她的名義簽署「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授權書,向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行使,取得歌曲權利金。范中芬認為,她沒有授權,王治平也從未說過此事,因此提出自訴。
新北地院判決書表示,范中芬(原名:范家榆)、王治平2人早在2002年離婚,但2008年間,王治平卻未經授權同意,冒用范中芬名義,在「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處,簽署「范家榆」並向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行使。
王治平在審理中,坦言有在契約上簽署,至於為何簽署已無印象。可能因范女改名須變更合約而替她簽名,且版權費都會寄到范女帳戶內,他認為,范女應知道此事。
地院審理後發現,加入中華著作權協會的申請書,可看到申請書約定收取權利金的戶頭,為被告自己的銀行帳戶。且自訴人與被告離婚後,長期在美國生活,並未與被告同住,很難想像范中芬在未被告知下,會授權代簽契約,並同意將權利金匯入被告個人銀行帳戶。
合議庭認為,王治平確實有代理范女簽約情形,22日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王治平3個月徒刑,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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