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盟規則補述3.06A項規定:

擊球跑壘員,跑向一壘時,於合法3呎線内,被野手所傳之球碰觸到身體(限於左腳踏在 3 呎線上或線内,皆判定為合法跑壘,但如果是右腳踏在線上被該傳球碰觸到身體,則判定為妨礙守備)。

中職賽務部表示,經檢視畫面後,認定擊球跑壘員王正棠被球丟到的前後,右腳均有踩踏到界內線,而被球丟到瞬間介於右腳這兩步之間,因此被認定為「妨礙守備」。

不過根據《自由時報》報導,林華韋認為「要先知道規則精神,才不會誤用。昨天正棠都按照規則跑壘,已經跑得夠外面,是要踩壘時才往內轉進來,且被砸到當下他是騰空的,才正要踏右腳,要怎麼判斷?」

至於針對該判決,是否向聯盟提起申訴?林華韋則回應「申訴有用嗎?」他強調,這條規則絕對需要再討論,以避免日後又出現爭議。林華韋舉例,跑壘員踏左右腳並非可控制,或許被球擊中時,可改用「身體一部分接觸地面時是否踩線」做為判定標準,不分左右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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