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民進黨籍前桃園市議員郭麗華(女,60歲),2023年10月間協助當時連署總統副總統選舉的郭台銘、賴佩霞取得連署書,指示前服務處劉姓女助理,以每份300元對外收購;劉女10月間相繼到郭的服務處領取325份空白連署書,並收受連署書賄賂共計8萬4000元,郭給予劉女1萬2000元做為報酬;其後劉女透過陳姓女樁腳等人,自同年10月12日起,向民眾索取身分證影本並簽立連署書。

郭麗華矢口否認犯行,辯稱當初郭姓宗親會說要求挺郭,但她是民進黨員不便出面,才代替宗親會聯絡劉姓女助理協助連署,沒有指示以300元的代價去收購連署書;惟另7名同案被告指證歷歷,且經法官勾稽證人證詞,並核對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認為劉女本案所從事之行為,均係受居於主導地位之郭麗華所指示,其犯行堪予認定。

桃園地院審酌我國為民主法治國家,而民主法治之基礎即在於建立公平及公正之選舉制度,連署制度之純淨亦屬健全選舉制度之一環,而郭麗華等人竟透過行求、期約及交付賄賂之方式使連署人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妨害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制度之公正性及公平性,而郭麗華矢口否認犯行等情,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5年,另7名同案被告分處6個月至1月6月徒刑,均獲緩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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